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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道区人民法院《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4-15 10:38:21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树立法律权威,根椐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决定立案后,应在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庭前准备法官,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应在立案后七日内报告立案庭统一编案号。

    第五条  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刑事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民事、行政案件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诉讼费用缴费凭证以及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六条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立案庭二个工作日内登记,转交行政庭审查。行政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予以执行的,由立案庭通知申请人交纳并收取案件执行费后,决定立案,编立案号,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庭执行;认为不予执行的,案件退回立案庭后,再由立案庭退回给行政机关,告知不予立案执行。

    第七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执行费用。

收取执行费用后五日内,应予立案,立案后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庭执行。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执行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监庭再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九条  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执行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十六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因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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