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滴道区居民刘某在鸡西市某煤矿井下作业时不慎将左腿砸伤,住院治疗781天。2017年10月20日,经鸡西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2017)第5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鸡西某煤矿给付刘某各项赔偿款合计118067元。
2018年5月2日,刘某向滴道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滴道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鸡西某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令。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收到限制高消费令后,立即来到法院,要求与申请人进行和解。经过执行法院的调解工作,5月11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全部履行了赔偿款,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进入执行程序仅10天,就将此案执结,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滴道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