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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道法院民一庭四项措施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2013-03-14 14:59:21


 

滴道法院民一庭四项措施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实行,为切实做好2013年民事审判工作与新修订民诉法的无缝对接,积极应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修改后的民诉法能够得到及时、全面贯彻落实,滴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的规定制定并实施了四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审查案件代理人资格,维护法庭审理秩序。凡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必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函、法律工作者证、法律工作者函(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凡是公民代理的案件,必须提交与当事人系近亲属的证明(户口薄、结婚证、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委托人签名、盖章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受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人签名盖章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受委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必须提交推荐函、委托人签名盖章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身份证等。 材料不齐的,一律不允许代理出庭。

二、小额诉讼案件确定专人审查、办理。庭里指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专门负责办理小额诉讼案件,独任审判,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三、依法审查认定恶意诉讼案件,加大惩罚力度。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少数人为了实现非法的目的,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串通作伪证,明为解决经济纠纷,实为利用司法程序追求不正当利益或实现非法目的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要依法审查认定,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恶意诉讼提起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视先行调解制度,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贯穿于开庭前、庭审中、宣判前等环节,形成了开庭前调解重指导、庭审调解重方法、庭后调解重释疑的新式;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并要及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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