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线公交车车主临时有事找了个司机替他一个班,没承想找的这个司机出了车祸,惹上8万多元的赔偿官司。车主把替班司机告上了法庭。滴道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替班司机分别承担30%、70%赔偿责任。近日,鸡西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冷某是一大客车车主,老郭是该线客车的“专属”替班司机,日结工资200元。2016年2月2日,冷某因有事找到郭某让其替自己干一个班。郭某当天下午驾车沿西郊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梁家村某食杂店门前时,由于躲避前方掉头的一辆面包车采取措施不当,往右侧打方向后与北侧路边该食杂店墙体相撞,致客车、食杂店墙体和屋内物品损坏,客车内26名乘客不同层度受伤,交管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郭某在此事故中负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
裁判结果
事发后,车主冷某积极配合救治,配合保险公司为后续赔偿问题进行多次诉讼与调解,保险不能理赔部分,由冷某垫付赔偿金86032.93元。冷某赔偿后向替班司机郭某进行追偿。经法院审理认为,车主冷某与替班司机郭某系雇佣关系,冷某垫付事故赔偿金后向郭某追偿应予支持。但冷某在雇佣郭某替班开车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告知车辆存在制动不明显情形而未告知,应负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替班司机郭某给付车主冷某垫付赔偿款的70%即60223.0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官说法
车主冷某因事不能出车,临时雇佣郭某替班开车,工资日结,郭某受雇后在指定线路开车,故双方雇佣关系成立。郭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认定为全责,车主冷某在垫付赔偿款后向有权向郭某进行追偿。机动车制动系统不灵敏,冷某未告知郭某,郭某作为有20多年驾龄的司机,接车直至发生事故时,都未向车主冷某提出车辆制动系统不灵敏,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