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刘某生前有楼房一户,刘某夫妇相继去世后,其子刘甲与刘乙及其他子女因该房屋归属问题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该房屋所有权归刘甲所有,刘甲给付刘乙置换楼房时垫付的费用及应得的继承份额共计6万元,给付其他子女每人应得的继承份额9千元。调解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义务,后刘甲与刘乙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乙要求刘甲给付6万元,刘甲要求刘乙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执行结果:执行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刘甲名下,并组织了房屋腾退,把房屋交到了刘甲手中;刘甲给付刘乙执行款6万元,现两件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官说法:调解书生效后,由于双方在诉讼中产生的矛盾较深,刘乙以刘甲未给付6万元为由,不予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刘甲以刘乙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腾退房屋为由,拒不给付6万元。本案中刘甲与刘乙既是申请权利人,同时又是给付(履行)义务人,双方同时行使抗辩权要求对方先行履行义务,在该案件调解过程中没有确定先后给付义务,故双方应同时行使权利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