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酒驾
躲警察还来不及
可在我们滴道啊
就有那么一个借酒壮胆的男子
居然为了在媳妇面前显威风
酒后壮胆把车开进了派出所大院
最终因醉酒驾驶,被民警来了个瓮中捉鳖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对他作出了依法判决
案件回顾
“哈尼,我都让人揍了,你这面条吃的不咯牙吗?”
“达令,咱不都报案了,相信法律会给你说法的!”
“都这么长时间了,派出所到底咋处理的啊?”
“莫急!等我把这瓶二锅头干了,领你去问个清楚。”
就这样,17年11月的一个下午,胡某醉酒后,带着妻子把车开进了鸡西市滴道区东兴派出所的大院……
正在值班的民警询问其来意却发现此男子满身酒气,口中却声称:“我媳妇被人打了,我就想问问清楚你们怎么处理的?”因其涉嫌酒驾,民警赶紧联系了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滴道大队,将其抓住,并扣下车辆。经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胡某血液乙醇含量达到了165.71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胡某被当场查获。
胡某明知自己喝了酒,为何还自投罗网?
这就是:酒壮怂人胆,“爷们”;自投罗网,查处!NO ZUO NO DIE啊!
2018年9月6日,经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被告人胡某醉酒驾车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有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