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2014年轰动娱乐圈的一则新闻吗?房某某与柯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
房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柯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4天。
当时有不少网友疑惑:为什么两个人一个人是行政拘留一个人是刑事拘留?
近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让我们跟随法官的思维从类似的案件背后寻找原因。
案件回顾
2018年一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在滴道区河北的一栋家属楼里,容留曲某、王某、陈某3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月15日,谭某在相同地点容留曲某、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月4日,谭某又容留王某在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于2019年1月8日向滴道法院提起公诉。
1月24日,滴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条链接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位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
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