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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者误触高压线险丧命,三方责任?No!垂钓者你也跑不掉

  发布时间:2019-09-05 12:53:50


      垂钓,本来是一件修身养性,有益于健康的事情,可结果却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置身在危险之中。

      2018年7月的一天,一位村民来到一家鱼塘垂钓,就在鱼上钩提竿的当口,不曾想,提起的鱼竿碰到了头顶上的高压线,村民当即触电倒地。好在送医及时,挽回生命!

      事后,该村民一纸诉状将鱼塘、供电公司、村委会告上了法院。 三被告各执己见,孰是孰非,滴道法院的法官抽丝剥茧理清头绪……

      被高压线电击,男子怒告三方!

      家住滴道区机场村村民刘某,在滴道河乡团山子村孙某经营的鱼塘垂钓时,不慎将鱼竿和鱼塘上空的高压线碰触后击伤,随即被送往鸡西市鸡矿医院住院,1天后,因伤情严重转院至哈尔滨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刘某因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一纸诉状将鱼塘经营者孙某、鸡西市某售电有限责任公司、滴道河乡团山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院。

      刘某认为孙某作为鱼塘管理人,在高压线下对外开放鱼池,没有尽到提示、告知、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售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所有人,虽然对自己的伤害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共赔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6399元。

      三方各执己见,究竟孰是孰非?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没有让刘某到自己房前的不对外经营的鱼塘钓鱼,而且刘某并不是在鱼塘边行走,是在菜地内行走触电,另外鱼塘边及房屋墙上设了警示标志,所以原告刘某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不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某售电公司认为,本公司所架设的35kv高压线于1981年设计完毕,完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存在技术违规操作问题,刘某是在孙某非法经营的鱼塘边没有人行道的菜地里,双手举着7.2米长鱼竿强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为4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刘某应该充分认识到高度危险性,因此损失应自负。同时,孙某经营的鱼塘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证无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滴道团山村辩称,孙某是继承他父亲1979年开发的鱼塘,土地归团山村所有,先有土地和鱼池,某售电部门与村里未签订任何协议建高压线及塔座经由团山村,另外,40多年了,电力部门线路巡视期间也没有说在高压线下不可以建鱼池,也没有对村委会和承包人孙某个人提示或书面告知高压线下鱼池以免发生危害人员伤亡或造成事故,触电是由电力部门巡视巡查不到位造成的,鱼池是承包农户个人管理,发生该事故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原告刘某损失。

      法官抽丝剥茧,最终案结事了

      滴道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办案法官夏世清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高压线垂钓的危险,但其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自身存在过失,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责任。

      被告孙某作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任何证照经营鱼塘,在原告到其门前鱼池旁有高压线的鱼池钓鱼时,没有做到完全的安全管理义务责任,故其对原告损害后果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某售电公司作为高压线所有人,没有对滴道团山村和承包人孙某个人尽到高压线下的鱼池禁止钓鱼提示、告知、管理义务,其疏于管理,故其对原告损害后果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滴道团山村将其村高压线下的鱼池承包给被告孙某收取承包费,对承包人孙某房前高压线下的鱼池没有尽到提示、告知、管理禁止钓鱼义务,故其对原告损害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孙某、鸡西某售电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团山村村民委员会按40%、20%、10%比例承担责任,原告刘某负担30%责任。至此,案件经过上诉期已经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依据《黑龙江省电力设施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钓鱼。《黑龙江省电力设施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下的鱼塘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钓鱼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压作业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责任编辑:江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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