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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名”买的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9-10-17 15:45:05


      在小客车限购的背景下,“借名买车”的现象很普遍,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违反了小客车限购方面规定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名义车主(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还是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呢?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起在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

    案情回顾:借名买车出事故,2死4伤!

      2017年10月8日5时许,原告的女儿战某等5名学生从鸡西到哈尔滨返校乘坐司机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哈同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超速行驶,由于司机毛某疲劳驾驶同时超员,当车行至哈同高速佳哈方向108公里加600米处时,车辆自行撞在路右侧护栏后,驶入右侧路下,造成司机毛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4人不同程度受伤,物品损坏、车辆及路政设施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毛某疲劳驾驶车辆且超载,为保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毛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系贾某,该车辆系毛某借用在北京有社保的贾某之名,于北京贷款购买。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及不急免赔率险。因此,死者战某的父亲战某某将驾驶人毛某的父亲毛某某、母亲王某、登记车主贾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一并起诉至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7万余元。

      法院判决:登记车主在继承驾驶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登记车主贾某(肇事司机毛某同母异父妹妹)在驾驶人毛某遗产范围内鸡西市滴道区粮食道口购买了世纪星小区6号楼2单元701室面积56.5平方米阁楼一户(无照)及现金9750元清偿原告战某某,驳回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点:借名买车,登记车主有何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本案的审判法官夏世清分析认为,本案的难点主要有二:一涉及借名买车;二是肇事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险。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毛某驾车造成自己当场死亡,乘车人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门认定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无异议,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妥当。因被告贾某仅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该车辆并未实际支配和控制,原告未能通过证据证明被告贾某对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被告贾某不应对毛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又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在理赔完车投保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毛某父母声明放弃毛某的财产继承权,登记车主贾某(肇事司机毛某同母异父妹妹)继承了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的车辆损失87000元和1000元拖车费,故被告贾某应在继承毛某留有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虽然本案法院没有判决贾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表示借名购车不存在风险。如当肇事者逃逸或下落不明,或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借名车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提醒广大朋友,当遇到亲戚朋友借名买车时,要核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驾照、所购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购买交强险等信息后,再慎重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江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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