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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巧调解,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发布时间:2019-12-31 15:15:29


      “非常感谢,我对法官的调解感到非常满意”。近日,当事人单女士激动的将一面写有“司法净土守护人,百姓心中好法官”的锦旗送到滴道法院法院张洪霞法官手中。

      据悉,该案系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原告单某的丈夫李某与2018年10月6日病故,李某母亲王某于同月10日因病去世,单某就李某的6万余元的存款继承与丈夫李某的兄弟姐妹及其他继承人发生纠纷,遂向滴道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妥善处理这起继承纠纷,办案法官张洪霞多次与多名被告了解情况。原来,被告李某娟认为,其母王某生前由她一人照料,其他人既没出钱也没出力,自己理应继承母亲的遗产,其他继承人也提出各自的理由,认为应继承该遗产,因为遗嘱一事兄弟姊妹间多次发生争吵。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张洪霞反复做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等人的思想工作,从血缘、亲情入手,让他们回忆儿时的兄妹之情、父母之爱,让他们设身处地,站在父母的立场考虑一下。

      就这样,张洪霞法官不厌其烦地为李家人细算着“亲情帐”,最后,其中9名被告被法官调解工作的热情及兄弟姊妹之间的血缘亲情深深打动,当即表示,自愿放弃该笔存款中应继承的份额,原告单某同意给付李某娟4000元。至此,一起家庭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兄弟姊妹握手言和。原告单某为了感激法官连日来不辞辛苦的做调解工作,这才有了送锦旗致谢的一幕。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责任编辑:江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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