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有些恋爱男女互相确定终身后,接着会先将头等大事,供生活居住的房子买了。但是,坚持爱情长跑也会疲倦,一旦出现严重情况直接导致分手,房产如何分割就会成为头疼的大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姜某于2013年离婚后与原告于某开始接触,2015年1月17日,原告于某到鸡西市滴道邮政储蓄银行取款9万元,购买了张某位于滴道区的楼房一户。被告姜某与房主张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因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需五年后才能办理房照。原告于某将房屋装修后,与被告同居至今。
2020年1月16日,被告姜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近日,原告于某将姜某诉至滴道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系原告购买,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2015年1月17日,原告到滴道邮政储蓄银行取款90000元给张某,购买了张某的楼房,且被告在两段语音中,承认系原告购买的房屋,并同意以后将手续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原告购买,房屋产权归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购买楼房系被告用其个人积蓄38000元,打工挣得30000元,向其外甥女借29000元购买所得,该三笔钱未存过银行,且尚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被告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本案争议房产系原告购买,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案情延伸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房屋购买时发生在“同居生活”之前,若房屋购买发生在同居关系期间,又当如何划定权属?
1、按约定
因为买房这种事属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看双方就这个是否有约定,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比如,约定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2、无约定
(1)一般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就归谁所有;
(2)不需要登记的,谁购买、使用、保管、照顾就归谁;
(3)双方共同购买、使用、保管的,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4)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出资的份额来确定怎么分割;
(5)不知道归属于哪方的财产,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所以,按照上面的规则,虽然有按照实际登记的情况确定分割的权限,不过购置的房产首先明确为共同购买,所以这个时候还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的时候,如都不想变卖房产,在没有其他解决方法的话,只能一人获得房子,并补偿另一方相应借款。
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还是可以根据共同购买的情况确定分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