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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无辜“躺枪” 法官调解一次性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0-10-22 14:07:54


      近日,G201国道发生惊险一幕

      两车在该国道328公里道口处转弯会车相撞 

     一车刮蹭后,驶入对向车道

      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

      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被撞车主:我好无辜啊

      案情简介:

      司机王某勇驾驶的中铁某局的轻型货车,沿G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201国道328公里加900米道口处,向左打方向躲闪不及,与从国道南侧出入口左转弯的杨某车辆刮蹭,为躲闪,杨某随即驶入对向车道,与自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民驾驶的周某所有的货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滴道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勇负次要责任,王某民无责任。

      审理过程:

      经查,杨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王某勇驾驶的车辆在辽阳人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周某将杨某、平安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中铁某局及辽阳人保诉至滴道法院。

      考虑到案件涉及省外当事人,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温兴国法官结合法理与情理,积极与多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评估诉讼风险,类案结果提示,分析调解赔偿的利弊,希望能够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最后,原告和四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法官小课堂

      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赔偿份额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审理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首先要确定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因为被告车辆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该损失,应该先由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够的,再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付,仍然不够的,再看事故中,当事人双方过错的大小,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江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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