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滴道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为一宗人民调解协议做出司法确认。
当事人刘作鹏于2012年2月欠申请人张晓华煤款16万元。2013年3月,刘作鹏意外死亡。张晓华向其女刘颜菲提出还款请求,刘颜菲称无力偿还,张晓华遂向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该调解委员会认真分析了纠纷的前因后果,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将刘颜菲现有的刘作鹏遗产,一户104平方米动迁房屋中的60平方米用来抵还张晓华的16万元煤款,刘颜菲在交付张晓华60平方米的动迁房屋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自动解除。
随后,申请人张晓华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立即指定立案庭一名审判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办案人员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有关事项,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遂做出(2013)滴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有效性。
本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了“三调联动”的积极作用,通过“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工作开展,为人民调解和法院司法搭建了桥梁,实现了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了审判资源,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