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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法院在行动”系列--普法篇

  发布时间:2022-04-14 15:42:38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避免广大群众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滴道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积极开展“疫情防控 法院在行动”系列普法宣传活动,避免广大群众触犯法律法规。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责任编辑:江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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