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代称保险公司)与被告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经滴道法院主持,判决被告申某在生效判决一个月内给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7065.2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88元。但是在案件生效一个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保险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申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及时的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给被执行人申某打电话沟通,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经常是明日复明日,以拖字诀对抗执行。最后经过多次洽谈无果后,执行法官带领团队找到申某住处,在申某家用手机视频的方式联系申请人,经过执行法官的开导下,让外地的保险公司委托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553.2元,剩余4万元每年2、5、8、11月底前给付2500元,直到全部还款完毕。
执行法官温馨提示:被执行人不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用拖字诀和各种借口逃避执行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针对这种不配合执行工作,滴道法院势必加大执行力度,强势出击寻找被执行人住所,会充分利用好惩戒措施,形成强有力震慑作用,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彰显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以实际行动为即将召开的二十大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