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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绩效量化目标管理考评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23 15:01:38


 

为深入开展以司法管理年活动为抓手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推动我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确保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化目标管理考评的范围包括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行政管理等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二条  规范化目标管理考评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权、利相一致,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规范化目标管理考评以个人为基础,实行百分制,各项工作业绩以分值表示。

第四条  成立规范化目标管理考评小组。组长:尚士波;成员:李建民、马道明、郝继武、关金海、李云江、江吉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办公室主任:江吉涛。

    第五条  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月末由值班院长对全院干警当月工作情况、工作纪律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

第六条  全年工作结束后,进行规范化目标管理考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种通报、平时掌握,考评每位干警的工作业绩,计算得分情况;由考评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计算出部门平均得分和个人得分,再结合各部门在全市法院年终考核的名次以及其它加减分项,确定出各部门的最后得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奖根据个人的最后得分进行发放。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共同职责

1、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做到人员齐,学习认真,记录完整;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和值班值宿制度等纪律作风规定,做到正点满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3、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开庭审案、执行公务及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要求规范着装;

4、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正执法、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无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发生;

5、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无失密泄密事件,无文件、卷宗、案件材料丢失的情况;

6、强化教育管理,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7、每名书记员要发表法制宣传文章2篇,审判人员要发表法制宣传文章2篇、调研文章1篇。

    8、按照院里的要求完成各种报刊征订任务。

第九条  立案庭工作职责

1、负责民事、商事、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出具证据收据,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诉讼风险;

2、审查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决定是否立案;

3、负责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工作;

4、负责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定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5、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并实施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6、审查办理当事人经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保全申请;

7、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的管理及各类上诉案件的登记、移送;负责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的登记、立案;负责上级法院退卷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8、核定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对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在逐级呈报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案件,作出自动撤回起诉的裁定并送达给当事人;

9、负责公示催告、督促程序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办理,结案率必须达到100%;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开展民事案件立案调解工作,结案率100%

10、负责统一编制、登记各类案件的案号;

 11、负责全院案件结案的审核与司法统计报表汇总工作;

12、负责信访接待、案件查询、听证工作。

13、及时总结立案、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经验,对立案、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加以完善;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刑事审判庭工作职责

1、负责各类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

2、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负责刑事案件的送达;

4、负责准确、及时报送全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统计报表;

5、审理案件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6、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延长审限的,应及时按规定报批;

7、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特殊家长学校和法制副校长工作,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法制进校园活动,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8、结案率必须达到100%

9、上诉或抗诉案件中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结案总数的2%

10、无超审限案件,无超期羁押案件;

11、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民一庭工作职责

1、审理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及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房地产案件,建设工程承包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及其他不动产案件;

2、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定审理的案件;

3、负责受理案件的送达;

4、负责准确、及时报送审理案件的统计报表;

5、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

6、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妥善安排对保全财产、证据的保管;

7、负责对先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裁定与实施;

8、负责对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的反诉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9、负责在结案前,追缴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费、增加诉讼请求应补交的案件受理费、缓交的诉讼费;

10、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及时按规定报批;

11、结案率必须达到98%以上,调解和撤诉的比例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12、上诉或抗诉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结案总数的2%

13、无违法审判的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14、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5、负责法庭审判工作的指导;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民二庭工作职责

1、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票据、股权、公司等经济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

2、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定审理的案件;

3、负责受理案件的送达;

4、负责准确、及时报送审理案件的统计报表;

5、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

6、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妥善安排对保全财产、证据的保管; 

7、负责对先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裁定与实施; 

8、负责对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的反诉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9、负责在结案前,追缴增加诉讼请求应补交的案件受理费、缓交的诉讼费;

10、负责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的法律服务,健全服务档案,定期进行走访,广泛征求意见;

11、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及时按规定报批;

12、结案率必须达到98%以上;

13、上诉或抗诉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结案总数的2%

14、无违法审判的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15、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审判庭工作职责

1、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出具证据收据,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诉讼风险;

2、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确认案件,负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3、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4、负责受理案件的送达;

5、负责准确、及时报送审理案件的统计报表;

6、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或执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及时报批;

7、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8、行政诉讼案件结案率必须达到100%,非诉讼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必须达到98%以上;

9、上诉或抗诉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结案总数的2%

10、无违法审判的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11、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审判监督庭工作职责

1、审理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和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中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2、负责受理案件的送达;

3、负责准确、及时报送审理案件的统计报表;

4、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及时按规定报批;

5、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

6、结案率必须达到100%

7、上诉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结案总数的2%

8、无违法审判的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9、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兰岭人民法庭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以及诉讼费收缴工作,出具证据收据,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诉讼风险,并到立案庭上号、缴费;

2、审理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及院里指定审理的案件;

3、执行本法庭审结的案件;

4、负责受理案件的送达;

5、负责准确、及时报送法庭案件的季度统计报表;

6、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

7、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及时按规定报批;

8、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妥善安排对保全财产、证据的看管;

9、负责对先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裁定与实施;

10、负责对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的反诉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1、负责在结案前,追缴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费、增加诉讼请求应补交的案件受理费、缓交的诉讼费;

12、诉讼案件结案率必须达到98%以上,调解和撤诉的比例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执行案件结案率必须达到80%以上;

13、上诉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结案总数的2%

14、无违法审判的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15、做好法庭的物业、财物、车辆、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接待工作;

16、加强与乡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的联系,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17、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执行局工作职责 

1、负责执行本院除行政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管辖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审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审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审查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负责执行异议、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等的复议、裁决;

2、负责债权凭证的登记、审查和发放工作;

3、负责执行案件信访接待及批示、交办案件的协调、督办、汇报工作;

4、负责受理案件的送达;

5、负责准确、及时报送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

6、执行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到程序合法,措施适当,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7、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要求,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及时按规定报批;

8、对当事人和妨碍执行的人员采取拘留、罚款,使用警械、警具时应做到依法有据、合理适度;

9、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时,应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10、无违法执行案件,无超执行期限案件;

11、负责建立健全执行案件档案的整理、装订和移交制度,按规定录入案件相关信息资料;

12、认真落实执行款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执行款收、付制度,确保执行款账目清楚、及时支付、无差错;

13、及时总结执行工作和执行改革经验,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4、负责法庭执行工作的指导;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组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予以查处;

2、负责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工作;

3、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4开展对本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司法行政事务;

2、负责财务工作,管理各项经费,负责诉讼费、赃款的管理,执行款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完成本院的各项物资的采购及使用调配;负责法院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

3、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管理、电话管理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4、负责接待工作和机关值班值宿、安全保卫工作;

5、负责报刊杂志、书信的收、发工作;

6、负责食堂的管理工作,包括厨房物资的添置、设备更新、维护、人员管理、安全管理;

7、负责办公楼水电安全使用,消防设备安全使用,设备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美化、绿化等管理工作;

8、负责法庭财务工作的指导;

9、及时办理各业务庭委托办理的司法鉴定工作;

10、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如实填报案件和各类数据并及时上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11、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催办、保密、保管工作,负责院印和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工作;

    12、负责文秘档案、诉讼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政工科工作职责

1、负责法院队伍建设、干警的教育培训及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院党组的各项决议、规定、意见,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

3、负责制定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好干警的续职培训、学历教育工作,并做好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查、归档工作;

4、负责对干警的考核工作,承办干部任免的呈报、调动等手续;

5、负责法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评定的审查、报批工作;

6、负责目标管理考评工作;

7、负责考勤、请假、销假工作;

 8、负责干警工资福利工作,做好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等工作;

9、负责党建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抓好党的组织建设、支部建设和党员活动,监督检查各党小组的党建工作;

10、负责群团工作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11、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12、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对本院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13、负责会议和集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14、负责全院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包括全院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情况汇报、领导讲话等;

15、负责组织开展审判实践、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及与法院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生活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编辑法院调研;

16、负责法院信息反馈工作,定期编辑法院简报、信息;

17、负责法院法制宣传工作;

18、负责指导各庭室的调查研究、法制宣传、信息反馈和司法统计工作;

19、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2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法警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安全押解、看管工作,防止被押解人员自杀、脱逃、行凶、串供,保障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审判法庭的值庭,维护审判法庭的正常秩序,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3、配合办公室做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

4、协助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做好诉讼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等工作,负责本院作出的拘传、拘留决定的执行;

5、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协调和参与重大警务活动;

6、负责警械、警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负责法警的技能培训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各类案件月考评办法和法律文书展评办法;

    2、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保证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

3、负责案件月考评和法律文书展评工作,每月下发一期检查通报,每半年开展一次法律文书展评;

    4、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学习;

5、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总体状况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及时为院长宏观决策提供准确的情况分析;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共同标准

1、无故不参加学习、会议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每人次减个人1分;个人学习笔记不认真、字数不够的,每人次减个人1分;

 2、病事假(住院治疗的病假除外)每天减0.5分,每两个早假或半天病事假0.5分,迟到、早退的,每人次减个人0.5分;旷工及查岗时空岗、漏岗的,每人次每天减个人2.5分;违反请假制度的,捎假的扣捎假人0.5分,扣请假人1分;部门领导越权批假的,越权批假一次减责任人1分,批假无效,请假人按旷工处理;部门领导编造理由、隐瞒袒护的,每次减责任人1.5分;

3、违反会议纪律,不按规定或要求着装的,每人次减个人2.5分;

4、未经批准中午饮酒或酒后上岗、值班值宿的,每人次减个人2.5分;

5、泄漏审判秘密的每人次减个人15分;

6、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

7、值班值宿人员脱岗的每人次减个人2.5分;

8、干警违反有关规定或有违法或违纪行为,被院里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个人1分;受到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减责任人各510分;

9、未按要求完成调研、信息反馈、法制宣传和司法统计分析和报刊订阅任务的,个人减10分,部门未完成的减部门负责人10分;

10、迟报、漏报、错报司法统计报表数据,一处减责任人0.5分;

11、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到进市、进省、进京上访的,每件分别减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5分、10分;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进市上访的,每次分别减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各10分;

12、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一次减责任人5分;各部门未按时完成院里或领导安排的工作,每次减部门领导5分;

13、兼职法警所在的部门,有出警任务时,不及时安排法警出警的,减部门负责人5分;

14、本条满分40分,减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考评标准

1、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减庭长5分;

2、民事案件未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诉案件审查期限超过六个月或申诉案件审查错误,每件次减庭长2分;  

3、不按规定确定预收诉讼费金额的,每件减庭长2分;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庭长1分;擅自缓、减、免的,每件减庭长5分;

4、信访工作中因工作方法不当或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减庭长10分;

5、上诉案件的移送、上级法院调卷,无正当理由迟报1个月、3个月、6个月,每件分别减庭长2分、5分、10分;

6、案件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1分;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0.5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每件减主审人2分;

7、违反规定进行立案调解的,每件减责任人2分;错误办理财产保全,或保全财物不实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8、办理案件的结案率每低于要求1个百分点,减庭长1分。

第二十四条  刑事审判庭考评标准

1、各类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查立案中,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减庭长5分;

2、结案率每低于要求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

3、应变更而未变更,或者错误变更强制措施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4、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每件减主审人5分;

5、案件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1分;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0.5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每件减主审人2分;

6、错误办理财产保全,或保全财物不实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没有完成的,减庭长5分。

第二十五条  民一庭考评标准

1、结案率每低于要求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审判人员个人结案率低于全庭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主审人0.5分;

2、调解和撤诉的比率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

3、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每件减责任人2分;

4、案件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1分;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0.5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每件减主审人2分;

5、错误办理财产保全,或保全财物不实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6、应追缴而未追缴诉讼费的案件,每件减主审人2分。

第二十六条  民二庭考评标准

1、结案率每低于要求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审判人员个人结案率低于全庭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主审人0.5分;

2、调解和撤诉的比率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

3、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每件减责任人2分;

4、案件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1分;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0.5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每件减主审人2分;

5、错误办理财产保全,或保全财物不实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6、应追缴而未追缴诉讼费的案件,每件减主审人2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判庭考评标准

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中,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减庭长5分;

2、行政诉讼案件结案率每低于要求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结案率每低于要求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审判人员个人结案率低于全庭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主审人0.5分;

3、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每件减责任人2分;

4、案件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1分;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0.5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每件减主审人2分;

5、错误办理财产保全,或保全财物不实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6、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考评标准按照执行局的考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判监督庭考评标准

1、结案率每低于要求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审判人员个人结案率低于全庭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主审人0.5分;

2、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每件减责任人2分;

3、案件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1分;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0.5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每件减主审人2分;

4、错误办理财产保全,或保全财物不实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第二十九条  兰岭人民法庭考评标准

1、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减庭长5分;

2、结案率每低于要求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审判人员个人结案率低于全庭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主审人0.5分;

2、调解和撤诉的比率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庭长0.5分;

3、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每件减责任人2分;

4、案件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1分;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审人、书记员各0.5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每件减主审人2分;

5、错误办理财产保全,或保全财物不实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6、应追缴而未追缴诉讼费的案件,每件减主审人2分;

7、执行案件考评标准按照执行局的考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执行局考评标准

1、结案率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减局长0.5分;执行人员个人结案率低于全局平均水平每0.1个百分点,减主办人0.5分;

2、结案时应收取诉讼费、执行费而未收取的,每件减责任人2分;

3、违反执行款收、付制度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

4、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时,违反程序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的,每件减责任人10分;

5、案件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办人、书记员各1分;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案件,每件分别加主办人、书记员各0.5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每件减主办人2分;

6、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时,应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而未报告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

7、错误变更执行主体,或错误执行第三人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8、错误适用强制措施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

第三十一条  纪检组考核标准

1、对群众提出的检举、控告推诿、不热情接待的,每次减负责人2分;

2、对群众检举的事情不积极调查的,或查后包庇、避重就轻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3、未能及时组织本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教育学习的,每次减负责人2分。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考评标准

1、购置、发放办公用品不及时而影响工作的,每次减责任人0.5分;

2、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责任人1分;

3、应当派车而不派车影响工作的,每次减责任人1分;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驾驶作风恶劣,服务态度不好等影响工作的,每次减负责人2分;

4、在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5、在食堂管理工作,办公楼水电安全使用,消防设备安全使用,设备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美化、绿化等管理工作中,出现差错或发生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的,每次减负责人2分;

6、报刊杂志、书信的收、发工作出现差错影响工作的,每次减负责人0.5分;

7、计算机网络管理、电话管理出现差错影响工作的,每次减负责人1分。

8、在文件登记、归档、传阅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负责人1分;

9、在档案管理中,出现泄密或档案材料损坏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丢失的每次扣50分。

第三十三条  政工科考评标准

1、在公文处理、文件的起草等工作中,未按时完成或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负责人1分;

2、在组织干警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负责人2分;

3、在执行党组决议及保密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4、在办理干警的人事任免、调动、离退休、工资变更手续,填制人事、党务报表工作中,未及时办理或出现漏办、错办的,每次减负责人2分。

5、未完成党建工作任务,发展新党员工作不力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6、未组织开展工、青、妇活动或未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7、对本院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导工作不力的,每次减负责人2分;

8、在调查研究、法制宣传、信息反馈、司法统计工作中,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9、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第三十四条  法警大队考评标准

1、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看管工作中,因提押延误而影响审判的,减负责人2分;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负责人20分;

2、未履行好法庭值勤和维护机关安全的职责,或未协助好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做好诉讼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等工作,或未执行好本院作出的拘传、拘留决定,或不服从现场负责人指挥、消极作为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负责人10分;

3、在参与重大警务活动时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负责人10分;

4、违规保管、携带、使用枪支或其他警械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负责人10分;造成事故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负责人20分;

5、有出警任务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出警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6、无法警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不落实,减负责人10分。

第三十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考评标准

1、案件月评查工作每少发一期检查通报,减负责人5分;法律文书展评每少一次,减负责人5分;

2、不能按时完成评查任务,少评查案件,或评查不认真,弄虚作假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3、案件流程监督不利,对发现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每件减负责人2分;

4、未能及时组织审判委员会对新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学习,每次减责任人2分;

5、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及时,组织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中出现差错,每次减负责人2分。

第三十六条  各庭科室组业务考评标准分满分为60分,减完为止。

第三十七条  其它考评标准

1、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结案件数,占全庭普通程序案件的比例不低于60%,每低一个百分点,减负责人2分;

2、当庭裁判率低于上级法院要求的,每低一个百分点,减负责人2分;

3、有考评任务的庭科室,在中院年终目标考评中,名次位例第六、七、八、九名的,分别减负责人5101520分;位例第一、二、三、四名的,分别加负责人50251510分;

4、部门被授予国家、省、市、区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部门3000元、1000元、500300元;个人被授予国家、省、市、区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200100(此项不含被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5、部门荣立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部门3000元、2000元、1000元;个人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500元。

6、在全市“大练兵、大竞赛”活动中及其他竞赛评比活动中,被中院表彰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不及格、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时违反纪律被通报批评的减50;

 7、调研、信息、法制宣传在完成任务的同时,文章被《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院调研与司法统计》、《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采用的,每篇加20分;被中国法院网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黑龙江审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信息、《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电视台采用的,每篇加10分;被省法院各类信息简报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鸡西日报》(不含星期天版)采用的,每篇加1分;

8、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取消年终目标管理奖:

1)发生各类重大责任事故、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到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进省、进京上访的;

4)违法超审限的;

5)认定为错案,被追究责任的;

6)错误保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2)、(4)、(5)项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暂停审判权。

第三十八条  考评任务的分配

1、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警学习培训情况、上诉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改判率、调解结案率、调查研究、法制宣传、信息反馈、司法统计、出勤等情况由政工科负责;

2、违法违纪由纪检组负责;

3、案件质效考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4、值班值宿、车辆管理情况等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绩效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105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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