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与包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滴道法院判决被告包某某、任某某给付原告康某某67132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康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包某某、任某某进行电话沟通、当面谈话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经常以拖字诀对抗执行。在网络查控反馈后,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月4日上午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任某某拘传至我院,但到达后依旧以“给我点时间”等理由推脱,执行法官告知任某某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下达拘留决定书,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表示马上履行相关法定义务。随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先转账4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在两个月内转账,至此成功让当事人双方执行和解。
本案中,被执行人不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用拖字诀来逃避执行,滴道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强势出击,充分利用惩戒措施,以强硬手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彰显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