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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是好意搭载老同学,结果发生车祸,该不该负责?

  发布时间:2023-09-27 15:45:37


    本是好意搭载老同学,结果发生

    车祸,该不该负责?

    李某和于某几十年的老同学,这天两个老姐妹聚完会,李某的老伴安某前来接两姐妹回家,三人在共同乘车回家的路上意外发生了车祸,车翻了,李某和于某的友谊也“翻车”了,于某一纸诉状将安某告上法庭。“好意同乘”究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好意同乘关系,被告安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3日,于某与李某相约前往集市,二人碰头后,李某的伴侣安某驱车前来,计划将二人送至目的地。当天上午10时,安某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载着乘车人李某、于某沿国道鹤大公路(G201)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滴道区鹤大公路327公里540米处弯道时,安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鹤大公路,驶入道路南侧农田翻车,翻车过程中,于某从车内被甩出,造成于某受伤。经鸡交警部门认定,安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60天,诊断为腰椎骨折等多处骨折。2022年8月25日,于某将安某诉至滴道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34467.74元。

    案件审理

    法院受理后,经过庭审,查明双方当事人成立“好意同乘”的法律关系。于某与安某、李某夫妻二人相识,安某不论是主动邀请还是允许于某搭乘其私家车,都是基于善意互助,属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乘客的行为。事故的原因是安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系违反一般安全注意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且夫妻二人与于某同乘该车辆,安某不存在故意。因此本院认定本案构成“好意同乘”,依法应当减轻安某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某的损失,本院判决安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行为,这种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后完全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让机动车使用人一方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但是,如果驾驶人对事故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即使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特别注意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盈利为目的的,不属于“好意同乘”。

    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为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中秋国庆佳节将至,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外出群众,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搭乘人同样也要增强安全意识。

责任编辑: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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