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司法为民”要求,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滴道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格局,维护了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坚持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针对各类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案件,全程进行调解。在立案阶段,认真审查原告的诉求和事实依据,当场能解决的,成立诉前调解组进行调解,简化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矛盾纠纷,争取诉前结案;在开庭审理阶段要求办案法官要吃透案情,认真分析矛盾成因,抓住关键,找准切入点,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帮助他们分清是非责任,尽最大可能依法促成调解或和解,并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依据,辩法析理,达到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的效果。如在办理煤矿主赵某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经过法官连续五天的积极调解,赵某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在一周内得以妥善解决,避免了一起群体闹访事件发生。
——坚持因案施策联动调解。加强与基层群众组织、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反馈制度,努力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确保对潜在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疏导、早化解。开展法官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对社情民意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苗头性问题,及早介入,利用法院司法部门优势,对此类纠纷进行正面引导,使矛盾能够提早解决,规范化解决。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搭建人民调解和法院司法联动桥梁,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
——坚持开展调解工作绩效考评。建立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由片面地追求调解率转变为综合考量调解率、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的“调解双考制”,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把调解率、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力作为考核评价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把调解任务分解到每个部门、每个法官肩上,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使“人人重调解、个个抓调解”。把调解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组织优秀调解人才进行集中授课,切实提高干警诉讼引导、辩法析理、把握社情民意和沟通协调的能力,使法院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几年来,我院年平均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00余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占总结案数78%以上,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86%,最大限度地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