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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危险驾驶“新规速记”

  发布时间:2024-01-16 16:33:0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距离2013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旧)》)已十年整,随着形势政策改变、强化溯源治理的司法理念的不断深入,《意见(新)》对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了新的要求。

    一、关于醉驾案件立案标准的问题:

    《意见(旧)》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意见(新)》

    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对照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发生重大改变,从原先的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认定属于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到如今的“呼气检测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即针对呼气检测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这一范围内的被检查人员,若其危险驾驶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予立案。

    二、关于从重处罚的设置:

    《意见(旧)》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新)》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通过对照发现,《意见(新)》在《意见(旧)》基础上对从重处罚作出如下修改:

    1.删除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三个从重处罚情节;

    2.新增了“服用管制药品、从事校车业务、驾驶重型载货及危险化品机动车、妨害司法行为”三个从重处罚情节;

    3.明确了前科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修改为“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

    三、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旧)》并未对缓刑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此次《意见(新)》统一全国醉驾案件缓刑适用的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具体而言,《意见(新)》第十四条明确,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责任编辑: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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