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黑0304刑更1号
罪犯张秀怀,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407134812,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盛和一期A28号楼5单元602室。
2023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23)黑0304刑初25号判决书,判决张秀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交付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滴道大队执行,鸡西市看守所以张秀怀患有严重疾病,收押或导致生命危险为由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予收押证明。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滴道大队又于2024年4月8日送交鸡西市看守所执行,鸡西市看守所以相同理由,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予收押证明。
2024年5月14日,鸡西市看守所向本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同日,罪犯张秀怀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委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2024年5月16日,本院委托鸡西市滴道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张秀怀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调查评估。2024年7月9日,本院向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百鸣出庭,罪犯张秀怀到庭。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黑龙江省人民医院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的张秀怀病情诊断书及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出具的《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张秀怀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伴板块);冠心病,心绞痛,心律失常,室性早搏,房性早搏;2型糖尿病的病情诊断依据充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鸡西市滴道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张秀怀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在2024年5月2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0日回复,同意滴道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张秀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病情诊断书、组织诊断意见书、保证人保证书、病例、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对滴道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
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了罪犯张秀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张秀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罪犯张秀怀自2024年8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