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任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在人行横道上未按指示灯通行的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任某某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失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及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结合事故责任、双方过错及归责原则,法院认定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行人相较于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道路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本案中,任某某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未充分观察,未履行“确保安全”的法定义务,是事故主要诱因;而张某闯红灯确有过错,可减轻机动车责任,但因其过错程度较轻(次要),仅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司法实践中,需平衡“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与“机动车安全驾驶义务”,避免简单以“行人违法”直接认定其主要责任。
转自: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