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心指导、严格把关下,由滴道法院参与调解的《王某等73户农民与某住建局行政赔偿调解案》,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上级法院层层审核、选送,成功入选最高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6-161-1-020-561)。系鸡西法院第五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典型案例,案例库编报工作稳居全省法院第一梯队。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D2026-161-1-020-561
王某等73户农民与某住建局行政赔偿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运用“示范文本+示范性诉讼”机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赔偿 泄洪补偿 综治中心 示范文本 “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
基本案情
因遭遇连续强降雨,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保障流域整体安全,依法对辖区水库采取紧急泄洪措施。由于该区排水系统年久失修、管道严重淤堵,王某等73户农民耕地附近的排水井发生严重倒灌,造成农田被淹,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王某等农户认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排水系统维护不到位,导致自身财产遭受损失,与区住建局协商赔偿,区住建局仅赔付了部分损失。因双方对赔偿款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等农户诉至法院,要求区住建局支付剩余赔偿款项。
处理方式方法
王某等8名农户代表来到法院,因年龄普遍较大且缺乏诉讼经验,为帮助当事人准确表达诉求、厘清争议事实,诉讼服务人员遂“一对一”指导王某等填写行政赔偿起诉状示范文本,并根据示范文本提示提交了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经沟通,了解到纠纷还涉及60余户农民,为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启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在综治中心开展先行调解。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摸清基础事实。综治中心统筹入驻的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人民调解员、所在地村干部和法官组建调解小组,共同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小组结合要素式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深入案涉村屯,现场查看排水井位置、管网维护情况,核对受损农田面积,建立“一户一档”台账,了解农户主张赔偿金额的基础。
二是启动示范诉讼,明确赔付标准。调解小组依据调查结果,系统梳理当事人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选取一件在受损情况、诉求内容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开展先行调解。首先,法官指导区住建局应用行政赔偿答辩状示范文本逐项梳理抗辩内容,区住建局在答辩中认可其对案涉排水井及管网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确认排水井倒灌造成农户耕地被淹的基本损失,但主张损失发生系管网老化与极端天气等因素共同导致,不同意全额赔偿。结合诉辩状内容及沟通调查情况,调解小组锁定双方争议焦点为:住建局是否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员和村干部共同开展释法明理,引导区住建局认识到其作为排水系统的管理维护单位,未对管道淤堵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直接导致排水井倒灌,是引发农田淹损、农户损失的主要原因;同时,考虑到连续强降雨天气、水库紧急泄洪等对农户损失发生亦有诱发作用,引导双方就赔偿比例达成一致,由区住建局按照鉴定报告中农作物损失金额80%的比例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三是批量化解纠纷,督促及时履行。示范案件达成和解后,调解小组随即组织其余72户农民召开集中释法答疑会,参照示范案件的调处过程及结果,逐一解答农户关于赔偿范围、责任分担等方面的疑问。最终,72户农民均同意参照示范调解方案,与区住建局签订和解协议。因临近春节,区住建局在三日内将赔偿款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
处理结果
王某等73户农民与区住建局达成和解协议,区住建局向73户农民支付赔偿款共计70余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7条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31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泄洪倒灌引发的农田淹损行政赔偿争议,涉及农户较多、争议事实与诉求高度同质、民生属性强。本案中,法院依靠综治中心平台优势,由综治中心统筹人民调解员、村干部、法官等力量,联合开展化解工作,提高纠纷化解质效。调解过程中,法院指导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将行政赔偿的复杂法律要件转化为可勾选、可填空的表格,有效破解当事人“不会诉、诉不清”的难题。同时,积极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依托示范文本要素快速比对,选取示范案件先行调解确立赔付标准,形成示范调解方案。之后,通过发挥示范文本和示范性诉讼的叠加效能,促使其他纠纷批量、实质性、高效化解,赔偿款得以及时兑付,依法保障农户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鸡西市滴道区司法局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转载自: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