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滴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对一起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鸡西市车站支行提出司法建议。
该院受理的宋某申请执行穆某民间供货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在办案中发现穆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通沟储蓄所有存款,遂对该存款采取了冻结账户的措施。在执行人员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鸡西市车站支行办理账户存款扣划时,该行工作人员提出银行正在进行系统升级,支行分支机构暂不具备划拨职权,要求法院先行解除穆某已被冻结的存款账户,再到鸡西市支行进行划拨。执行人员认为,如果我院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的先行对穆某的存款账户解除冻结,再到支行进行划拨,期间极易造成该存款转移,为执行工作造成不便。对此,滴道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希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鸡西市车站支行加快系统升级工作,并合理安排系统升级期间法院执行划拨款事项的办理,避免被执行人存款转移。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