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滴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不懈努力下,使一起涉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即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又缓解了一个陷入困境的精神病人家庭的生活危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杜某与魏某同为黑龙江龙煤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滴道盛和煤矿工人。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两人共同在井下作业,因分工问题两人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杜某情绪失控,突然拿起铁锹砍向魏某,魏某躲闪不及,被砍中右侧髂骨,杜某又冲上前去殴打魏某的头部,闻声赶来的其他工友将两人拉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右侧髂骨翼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杜某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魏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审法官通过接触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告人不但自身有精神疾病,其儿子也因精神疾病现正住院治疗,而且被告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在调解过程中,因杜某及其家属不懂法,也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予配合,声称愿意咋判就咋判。办案法官看到这样一个面临困境的家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不成协议,杜某可能被判处实体刑,这样既不利于化解矛盾,也不利于被告人的家庭生活,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办案法官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与双方当事人所在段队的领导取得联系,得到了该段队领导的支持。在主审法官和盛和煤矿段队领导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魏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最终,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三年来,滴道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1件,调解结案25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80%以上,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