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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2-06-18 13:23:44


当事人举证须知

 

一、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1、举证原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按本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举证范围。即当事人举证应当围绕的范围:(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3)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4、举证责任分配。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至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9)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0)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1)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2)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13)因代理行为发生争议,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证据种类和举证要求。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当事人应按下列要求举证:(1)书证和物证均应提供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内提出并提交证人名单,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传输技术手段作证;(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6)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的说明,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合议庭人数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份数;(7)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6、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和条件。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七天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7、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期限。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提出,并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8、申请鉴定的期限和有关事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9、庭前交换证据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庭前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后,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一方当事人未按期交换证据的,应视为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

二、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一)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1)被告应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说明不作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3)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1)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3)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二)举证的期限

1、被告:(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法律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1)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三)举证要求

1)提出书证或物证的应提交原件或原物,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2)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提供现场笔录的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3)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文件。

4)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用A4纸,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5)提供证据应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四)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和期限

1、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证据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申请证据保全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申请鉴定的期限和条件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事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误,在举证期限内可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以下情形的:(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申请重新鉴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予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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