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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道区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2-06-18 13:26:35


滴道区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民事案件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即败诉。
  二、诉讼请求不当风险。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仅有事实和理由而无具体的诉讼请求,经询问仍不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将要承担驳回起诉的风险,并有负担一定诉讼费用的风险。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甚至败诉的风险。
  四、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期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五、举证证明力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应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公证、认证),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六、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风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不到庭参加诉讼风险。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执行时效风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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