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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道区人民法院法官判后答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8 13:30:25


滴道区人民法院法官判后答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实现判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定纷止争、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之目的,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减少当事人涉诉信访和上访,同时也为了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法官判后答疑,是指法院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存有疑义,向法院提出疑问,由做出裁决的法官或者其他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裁决,并服判息诉。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主审法官就案件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及文意等方面的内容,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疑问进行解释、答复、说明,以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明白法理,消除疑虑。通过及时化解矛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以此构筑减少和杜绝涉诉信访和申诉缠访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做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也适用于执行案件的答疑。

第四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类。宣判答疑指宣判时,审判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第五条 法官判后答疑实行首办责任制,即案件的承办法官(执行员)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

法官判后答疑实行三级答疑制度,即首先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此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业务庭庭长进行答疑。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业务庭庭长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分管院长进行答疑。

第六条 判后答疑工作由本院立案庭信访接待室牵头。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法官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接待当事人时,原则上本院人员不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

立案庭接待人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后,应做好来访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办法官进行答疑。承办法官接到立案庭接访法官的通知后(除正在开庭或出差在外的),应当及时到本院信访接待室进行答疑。承办法官也可自主安排在审判法庭或其它会议室进行答疑。基层人民法庭可就地进行答疑。

第七条 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原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别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第九条 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立案庭接访法官负责答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立案庭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和司法警察等相关人员参与答疑。

第十条 法官答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 .异议不成立的,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2 .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耐心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

3 .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向立案庭书面提出立案再审的建议。对在答疑过程中发现裁判已生效案件的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交由立案庭进行复查并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第十一条 判后答疑材料在卷宗移送上诉或归档时应一并装订附卷。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每月通报一次审判法官的答疑情况及答疑效果(息诉息访情况)。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立案庭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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