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道区是一个以煤炭工业为主的矿区,受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影响,盗窃、诈骗、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轻刑犯罪多发。自2014年以来,滴道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受案数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突显。针对这种情况,滴道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在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和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建立公、检、法灵活的沟通机制。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灵活的沟通配合机制。在遇到一般实务性操作问题时,直接由办案人员口头沟通。在遇到重大问题时,由部门负责人出面沟通。在遇到重大原则问题时,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确定。逐渐形成多部门对接轻刑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通道进一步打通。同时,在避免出现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相互制约的底线原则,进一步明确繁简案的具体分类标准,在侦查环节就开始繁简分流,使轻案和重案快慢分道。已有11起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等案件实行轻刑案件快速办理,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避免了罪刑倒挂现象,使案件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
二是依法保护速裁案件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坚持简化程序不减少权利的原则,对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权、律师帮助权、程序选择权、发表意见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给予充分保障。对适用法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受案当天即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向被告人送达《刑事速裁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告知书中明确被告人放弃了哪些诉讼权利,确保被告人完全知晓其面临何种审判形式,并告知适用速裁程序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其次,在庭审过程中,独任法官坚持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是否自愿认罪、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上的意见,在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回避权、最后陈述权和上诉权。最后,搭建速裁程序向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化机制。当被告人对案件事实、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或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或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等情形时,及时转化为其他程序。
三是简化程序,有效提升质效。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简化办案程序,采取集中送达、集中告知、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方式进行。通过集约化办案,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在操作上建议公诉机关简化公诉程序,并建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将适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侦查、公诉环节完成社会评估工作。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受案后即与司法局对接,从而缩短办案周期。同时,严格落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阶段简化核对被告人信息,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且当庭宣判,当庭制作法律文书,确保裁判文书当庭送达。院长赵鸿江同志带头办理速裁案件,为其他法官做出了表率,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100%。
四是宽严相济,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量刑时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加大从宽处罚的力度,引导被告人主动悔罪。能够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