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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道院持续发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13 09:24:32


    “请问证人,你与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是什么关系?”“请问证人,你是亲眼看到被告人所驾驶车辆运输的是什么货物吗?”……这是6月2日滴道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庭审中,附带民事被告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围绕被告人“驾驶车辆是否从事经营性运输”进行质证和辩论。这一问题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这种激烈的“对抗式”场景,在刑事审判中已成为常态。在此之前,由于种种原因,证人经常缺席庭审,往往通过书面证言作证。法官是通过庭前阅卷来辨别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往往引不起法官的太多注意,致使庭审活动“虚化”问题突出。

    滴道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和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将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说理裁判在法庭。在一方申请证人作证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使其证词在法庭上接受各方的质证。通过这种看得见的正义,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切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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