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秋季攻坚”专项执行活动第五天,滴道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沙某庆,沙某庆到法院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2017年6月20日,刘某以(2015)滴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申请执行沙某庆等4人,执行标的额17850元。其中,沙某庆4396.67元。6月22日,滴道法院即向沙某庆等4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另外3名被执行人以不同方式履行了法定义务,沙某庆经法院数次传唤,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法院经过调查得知:沙某庆于2017年8月得到鸡西市某煤矿给付的赔偿款25000元。9月5日,依法将其传唤到法院,沙某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对2017年8月得到鸡西市某煤矿给付25000元赔偿款的事实予以隐瞒,经执行法官教育后,承认领到了赔偿款,但仍然不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滴道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