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冬季攻势”专项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郑玉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滴道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2009年1月8日,吴某与郑玉某因工作发生纠纷,郑玉某将吴某打伤,郑玉某被公安机关拘留3天。2010年1月7日,吴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赔偿,一审宣判后,郑玉某提出上诉,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本案以构成刑事案件为由移送到鸡西市滴道区公安分局,2013年11月23日,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6年3月22日,吴某再次向滴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22日,滴道法院作出(2016)黑030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判决郑玉某给付吴某各项赔偿费用26031元,郑玉某提出上诉,被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进入执行程序后,滴道法院依法向郑玉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郑玉某经法院数次传唤,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法院经过调查得知:郑玉某一直在打工,有固定的收入。11月21日,法院依法将其强制传唤到法院,郑玉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滴道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