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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面纱

  发布时间:2017-12-13 15:00:44


    从事刑事工作整整三年了,不能说我刑事实务有多么高深,至少可以从宏观上了解了刑事实务,换句话说,还需要继续上下求索。由于长时间不接触,劳动法确实有点忘了,之前一直认为我国只存在单一的劳动关系,一次偶然的课堂机会,获得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概念。

    今天就让我们简单谈谈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多重劳动关系符合以下特征:第一、它们都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第二、劳动者都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都是为用人单位之目的,并且都是作为每个用人单位经营事业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有人认为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是不存在的,经过大数据案例检索获知,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规定》及其它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均明确,除非全日制用工以外,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义务,故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后一个劳动关系即使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也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上述四类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适用我国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双重、多重劳动关系。第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我国法律只明确了非全日制双重、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全日制双重、多重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五,由于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饱和,很难再建立其他全日制劳动关系。全日制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上班时间有要求,如果一个劳动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其总的上班时间会超过法律准许的最长工作时间。

    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不倡导全日制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也并不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理由如下,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劳动工具的革新化、工作场地的虚拟化,尤其是近年来大数据、新媒体的应用,必然要求劳动者灵活就业,一个劳动者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很多年轻貌美的女性白天在一个单位工作,下班后在直播平台当主播,和直播平台公司又成立一个劳动关系。二、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角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文的本意看,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只要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且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规定表明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三)在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仅认定第一个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而认定后面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有违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到其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仍然受其它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其劳动具有隶属性,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均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四)《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既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属性,也体现了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一个劳动者不能有两个社会保险账号,此规定仅适用于社会保险管理,但不能据此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加以解决。

    其实我一直认为,无论是一堂课or一场讲座,获得感的体现绝不是系统的知识,而是一个概念、一个思维。​​​

责任编辑:江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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