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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过后逃逸 法院判决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7 11:01:48


肇事过后逃逸 法院判决获刑

 

因交通肇事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女司机两天后投案自首。日前,滴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肇事司机李某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2718时许,李某驾驶自家轿车,沿鹤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滴道区滴道河乡同乐村附近,将前方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造成乘坐摩托车人张妻死亡,张某受伤,肇事后李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张妻系被运动中的钝性物体(机动车)作用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李某将肇事车辆送至维修厂修理。两天后,李某在其丈夫陪同下到鸡西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过程。

滴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逃逸,被告人李某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了现场,也就构不成逃逸。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其明知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车辆严重损坏,却并未报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属肇事逃逸。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的损失人民币6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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